江西省保险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告知书
一、江西省保险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江西省保险业纠纷的群众性组织。经江西省保险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二、经江西省保险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执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经江西省保险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均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
四、经江西省保险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不成调解协议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五、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六、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江西省保险业人民调解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