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一季度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报告
时间:2017-05-10   来源:原创   编辑:管理员    浏览:1356

一、全省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基本情况

  (一)保险纠纷调解工作总量情况

  截止3月底,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调解委员会现有调解员139名,共受理保险纠纷案件99件,成功调解保险纠纷案件68件,调解涉及金额398万余元,消费者执行率100%,保险公司执行率100%。涉及财产险65件,占65.66%,其中交强险理赔纠纷27件,占41.54%,商业险理赔纠纷31件,占47.69%,其他险种7件,占10.77%;涉及人身险34件,占34.34%,其中理赔纠纷17件,占50%,退保纠纷8件,占23.53%,其他险种9件,占26.47%。

  (二)诉调对接机制下案件处理情况

  法院立案前委派调解的数量12件,成功调解9件,成功调解金额涉及66万余元。法院立案后委派调解的数量2件,成功调解1件,成功调解金额涉及12万余元。

  二、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主要开展情况

  (一) 学习会议精神,组织加强学习。

  3月16日,各地市行协秘书长赴南昌参加江西保监局召开的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会议。会议提出各地要加快推进诉调对接工作,深化和完善保险纠纷调处机制建设。会后,各地市行协组织行协工作人员学习会议精神,提出下一步重点工作计划与工作中遇到难点和困难及解决思路,进一步明确诉调对接工作重要性。

  (二)持续开展宣传,展示诉调成果。

  1、各地市行协围绕江西保监局提出的“美好生活保险保障”宣传主题,组织各会员公司开展形式多样的保险宣传工作,通过开展面对面的保险业务咨询、发放活动宣传材料、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等方式大力宣传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和调解成功案例,提高社会公众对诉调对接工作的认知度、认同感和参与积极性。

  2、新余市保险行业协会组织辖内24家保险机构积极参与“3.15”活动,并向广大市民发放保险纠纷调解宣传手册400余份,接受群众保险业务咨询100余起,增进社会公众对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参与度。

  3、九江市保险行业协会在发行量较大的《九江日报》和《浔阳晚报》上,刊登保险纠纷维权渠道和历年来保险纠纷调解工作情况,指导广大保险消费者正确选择合理化解保险合同纠纷方式,提升保险消费者合法维权意识。

  (三)加强执法沟通,强化职能效用。

  1、抚州市保险行业协会积极与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各会员公司进行沟通,要求各有关部门进行密切配合,整合社会资源、多元主体参与,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不断完善诉调对接工作。

  2、赣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多次走访市中院民四庭、市经开区交警大队,交流保险纠纷调解相关工作经验。经过协商,拟在市经开区交警支队办公大楼设立保险纠纷调解室,参与经开区交警大队、经开区法院速裁庭交通事故案件的调解工作,并与经开区司法局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该项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

  3、上饶市保险行业协会一季度调解中心走访了信州区法院速裁庭,就加强推进诉调对接工作进行深入沟通,法院在立案前引导诉讼人到调解中心调解,减少诉讼人的成本和保险矛盾纠纷。

  4、新余市保险行业协会与法院、司法局、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等单位继续推进“多调联动”工作,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商,在渝水区、分宜县法院建立“点对点”调解司法确认对接工作,提高诉调对接效力与公信力。

  三、存在主要问题

  (一)保险纠纷调解对保险消费者及相关单位影响力比较小。保险行业协会开展诉调对接工作在社会外界还鲜为人知,保险消费者对保险行业协会调解还存在疑虑,更愿意在交警、法院等部门主持下进行调解,甚至更倾向通过法院判决解决纠纷,影响调解工作开展;相关单位重视程度不够,特别是基层相关方对诉调对接工作缺乏应有认识,导致从未接到过移交调解案例。

  (二)保险消费者权益误区有待解决,会员公司认识有待提高。一是随着赔偿标准越来越高,同时法律并没有对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作出明确规定,受害人往往高估保险赔偿数额,一些受害人在提交诉讼时把保险公司列为被告,认为保险公司赔偿能力强、赔偿有保障,因而会提出过高请求。但一旦进入调解程序,就会因为赔偿数额与自己的期望值相差太大,导致难以达成调解协议;二是部分会员公司对调解意义认识不够,对立足行业内部解决行业纠纷信心不足,主动参与调解、移交保险纠纷案件数量较少,调解过程中过多注重维护公司利益,更倾向于按照法院的判决支付赔偿金额。

  (三)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有待继续健全。“诉调对接”工作规定的各项制度落实不到位,对于规定的委托调解制度,落实起来有困难:一方面当事人有可能不予接受,另一方面受托机构无法承担委托调解以及不愿承担委托调解的情况时有发生。如调解委员会对调解程序、调解文书纠错机制和对调处结论及其效果评价机制尚未形成。

  四、今后工作建议

  (一)保险公司加强保险销售可回溯管理。鉴于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意见,明确认定保险公司仅在投保单“投保人声明”栏笼统声明免责,不能认定保险公司已尽说明义务;保险公司仅对免责条款字体简单加粗,不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不能认定保险已尽提示义务。明确免责条款采用字体加大、区别颜色等显著标志,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应当认定保险公司已尽提示义务,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免责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的,可以认定保险公司已尽明确说明义务。因此,保险机构应高度重视,加强保险销售可回溯管理,完善投保单及保险单证的印制,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二)宣传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一是充分利用大型宣传活动、自身微信公众号、当地媒体等宣传媒介加大对诉调对接宣传工作,提升保险纠纷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对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知晓度和信任度,增进社会公众对诉调对接工作参与度,形成有利于推进诉调对接工作良好氛围;二是向公众普及保险基础知识和法律知识,拓宽宣传渠道,丰富宣传方式,创新宣传载体,大力宣传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和调解成功案例,使广大保险消费者真正了解保险行业协会调解机构运作、特点、优势和成果。

  (三)积极发挥信息技术手段对诉调对接机制建设的支持作用。依托互联网尝试建立保险纠纷在线调解模式,促进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信息化发展。

  (四)加大社会调解力度。由交警部门主导开展的交通事故纠纷处理中心主要调和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为推动保险纠纷多元调解,协会加强与市公安交警支队联系,探索保险纠纷调解与涉保交通事故调解合作,结合保险合同条款,组织事故双方及保险机构开展调解,达成三方同意确认的调解协议。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收集全省保险纠纷调解员,并整理成花名册,由江西保监局提供给省高院;起草《江西省保险业诉调对接自律公约》,并向各保险公司征求意见;完善调解规则、档案管理、报表统计等制度,继续健全调解工作机制。

  (二)积极推动引导交通事故纠纷处理、医疗纠纷处理等领域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模式,推进纠纷的快速处理,切实减轻当事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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