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机动车险保险理赔人员  “不良信用行为”管理办法
时间:2011-11-20   来源:原创   编辑:    浏览:2606

为了加强对公司理赔人员管理,规范其活动和行为,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和保险市场的经营秩序。推动行业的诚信文化建设,促进公司业务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保监会90号文件的精神,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江西省机动车辆保险理赔人员“黑名单”管理制度。

一、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列入“黑名单”

1.收受客户汽修厂贿赂、礼品,以公司利益作为交换的,金额达2000元以上的

2.故意刁难客户,主动索要礼物的;

3.唆使做假、伪造单证,制造假现场、假赔案,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骗取保险赔款或保险金造成损失的;

4.以欺诈手段做虚假或者误导性说明、宣传,引诱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严重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经济利益,造成保险纠纷、诉讼和严重经济后果的;

5、其他违返公司理赔纪律、行业理赔规定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情节严重者。


二、申报程序

(一)凡列入黑名单的理赔人员,由公司填报《西机动车险保险理赔人员“黑名单”登记申请表》;

(二)提交对列入“黑名单”人员的调查核实材料,书面证明材料,公司处理决定及本人的《资格证》;

(三)涉嫌刑事犯罪的,报公安机关立案处理,同时报保险行业协会备案;

(四)行业协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公司将行业协会审核的结果通知列入“黑名单”的理赔人员


三、管理办法

(一)公司将列入“黑名单”的理赔人员存档;

(二)被列入“黑名单”的理赔人员,公司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支付薪酬;

(三)自行业审核决定处理开始起三年之内各公司不得聘用被其他公司列入“黑名单”的理赔人员;

(四)保险公司如违反本制度,对属于应列入“黑名单”的违法违规人员的问题隐瞒不报或在规定期限内仍聘用被列入“黑名单”人员,一经行业协会查实后,报江西保监局查处

)本制度由江西省保险行业协会车险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

                              西省保险行业协会

0一一十一二十


江苏机动车辆保险理赔人员行业“黑名单”登记申请表

申报机构


申报时间


行为性质

违 法             违 规

违法违规人员姓名


违法违规人员身份证号


行为描述


发生时间


行业协会审核决定处理开始时间


备 注


申报机构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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