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自律公约
时间:2016-06-25   来源:原创   编辑:    浏览:3737

为加强保险营销员管理,规范营销员业内正常、有序流动,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一系列规定,结合我省保险市场的实际,经各会员单位共同协商,特制定本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公约所称“保险营销员”(以下简称“营销员”)是指持保险监管部门监制、省行业协会注册登记的《展业证》,与保险公司确定代理关系(或劳动关系),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佣金的个人。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业内流动”是指营销员由原服务的保险公司转换到另一家保险公司的行为。

第三条本《公约》作为行业共同签署的自律文件,适用于江西省保险行业协会所有会员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对筹建中和拟筹建的保险公司具有同等约束力。江西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对全省营销员流动过程实行监督及协调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公司应充分认识加强营销员流动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建立健全科学完善的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等相关的内控制度。

第五条  本公约签订后,各签约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无正当理由不得退出本公约。

第二章  流动管理

第六条流动申请

(一)营销员必须在与原保险公司服务合同届满或服务满一年以上,才能申请业内流动(保险公司同意提前离司的例外)。服务期的起始时间为保险公司与营销员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之日。接收公司不得录用在原公司签约未满一年而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代理人,被原公司考核离司的人员在办理离司手续后再与其它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的除外。

(二)要求转换公司的营销员应向原所在公司提交离司申请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原服务公司,一份交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并取得原所在公司《解除代理合同证明书》。

(三)原所在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其提出离司申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必须作出答复,不按规定时间答复的视为同意离司,不同意离司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营销员离司未取得《解除代理合同证明书》的,在原公司未注销展业证前,其他保险公司不得以“新人”身份进行培训和重新登记录用。

第七条流动移交

(一)要求转换公司的营销员必须按公司有关规定办好各项移交手续,并向公司出具《江西省保险营销员离司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见附件),一式两份,一份交公司,一份自留。

(二)在营销员各项移交工作中,保险公司相关部门必须指定接交人员予以配合,各项移交工作应逐项填写移交内容清单,移交人和接交人签名,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名,一式两份,移交人和该部门各执一份。营销员移交工作结束,向公司出具《承诺书》,公司收回营销员的《展业证》,即为办妥离司手续,移交和离司必须在同意离司申请的一个月内办妥。

(三)各家公司必须妥善保管好《展业证注销申请表》、《业内流动人员统计表》等相关性文件,进行存档,备查。

第八条流动接收

(一)要求转换公司的营销员必须向新接收公司提出入司申请,一式三份;两份交接收公司、一份自留。

(二)接收保险公司在与转换公司的营销员签订服务合同前必须凭该营销员的《入司申请》、《解除代理合同证明书》、《入司人员展业证签发申请表》(见附件),到行业协会注册申请《展业证》。

第三章  公司责任

第九条各公司应自觉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立足于自我培养和发展营销员队伍,在增员中不得有以下不正当竞争或有损同业利益的行为。

(一)夸大招聘条件,进行同业公司的恶意对比,对其他公司进行诋毁、贬低或攻击。

(二)录用在原公司签约未满一年而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代理人,被原公司考核离司的人员在办理离司手续后再与其它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的除外。

(三)录用一年内展业证申请2次以上人员,三年内3此以上人员,五年内4次以上人员。

(四)半年内累计接收同地区其他公司在册营销人员40人以上,且转入人数占对方营销员总数的20%以上。(同地区指县级公司)

第十条对要求流动的营销员原公司不得无故设置障碍、刁难和拖延,更不得无故拖延《展业证》的注销时效。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应书面向从业人员说明理由,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对申请流动营销员设置障碍、刁难、拖延、拖延《展业证》的注销时效的,营销员有权向保监局、保险行业协会投诉。无正当理由,原公司必须按规定办理离司营销员的各项移交和离司手续。

第十一条对因营销员方面原因未办妥离司手续,未取得《解除代理合同证明书》、原公司未注销《展业证》之前的营销员,其他公司不得接收,更不得让其推销公司产品。

第十二条根据《江西省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良信用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签约公司不得和已被江西省保险行业协会通报注销从业资格或暂停从业资格的人员签订代理合同(或用工合同),在通报前已聘用的必须立即解除。

第十三条 营销员转换公司后,原公司发现该营销员在其从业期间有严重违规问题需要配合澄清和处理的,接收公司有责任予以积极配合处理,原公司接收到该营销员的投诉,接收公司也有责任督促该营销员负责处理善后,并给予时间支持,如营销员不积极主动配合处理,原公司仍有权视其具体行为为不良信用行为作出相应处理,并报省保险行业协会按规定处理。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四条各签约公司一致承诺遵守公约的各项约定,任何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均属违约,违约公司将自愿接受江西省保险行业协会的违约处理。

第十五条签约公司违反本公约第九条的,处违约金每人次2000元。

第十六条签约公司违反本公约第十条、十一、十二、十三条的,在收到行业协会通报后立即纠正的,处以违约金每人次3000元;收到通报后一个月后仍未纠正的,处违约金每人次5000元。逾期不改者或情节严重的报请监管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公约》一经签署,即赋予江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对各会员及其分支机构增员和营销员业内流动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处罚的权利。

第十八条  本公约由江西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补充约定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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