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涉嫌保险欺诈案件报送和移送工作办法
时间:2013-07-30   来源:原创   编辑:    浏览:4228

第一条为完善保险行业协会与国家司法执法部门有效衔接机制,有效打击保险欺诈行为,切实保障保险市场安全运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和法制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西保险业反保险欺诈中心负责对涉嫌保险欺诈案件的调查和移送工作;公安机关负责对江西保险业反保险欺诈中心移送案件的立案审查、刑事侦查和移送起诉工作。

第三条江西保险业反保险欺诈中心要对会员公司报送及社会公众举报、投诉的涉嫌保险欺诈案件进行汇总、调查、筛选,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依法依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

第四条江西保险业反保险欺诈中心对移送的案件,应当指定不少于2名办案人员组成专案组,核实案情,提交《涉嫌保险欺诈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连同全部证据材料,报经江西保险业反保险欺诈中心负责人审批。江西保险业反保险欺诈中心负责人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五条江西保险业反保险欺诈中心移送涉嫌保险欺诈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投诉举报材料或其他能反映案件、线索来源的材料;

  (四)有关物证、书证、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

  (五)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投保时间、险种、保额、核保记录、保全记录、展业情况、初步调查说明及结论等材料;

  (六)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江西保险业反保险欺诈中心移送的案件材料应当为原件;会员公司对所报送案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案件移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一般应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移送。跨区域的犯罪案件,向主要行为发生地或主要受损保险公司所在地公安机关移送。对跨区域案件管辖不明确或有争议的,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七条公安机关对于江西保险业反保险欺诈中心移送的涉嫌保险欺诈案件,应当在涉嫌保险欺诈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其中,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江西保险业反保险欺诈中心。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自江西保险业反保险欺诈中心移送的涉嫌保险欺诈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法依规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江西保险业反保险欺诈中心;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江西保险业反保险欺诈中心,相应及时退还案卷材料。

第九条江西保险业反保险欺诈中心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沟通协作机制,确保案件移送和查处工作及时高效。

   (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由江西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召开,主要通报工作情况,交流重要执法信息,分析保险欺诈违法犯罪的形式及移送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研究相关对策;临时会议由提出会议动议的部门组织召开,主要研究重大政策调整,以及查处衔接工作中的紧迫问题。

   (二)案件查处协调机制。研究完善保险欺诈案件查处移送相关程序,建立相互协助调查制度,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和优势互补。江西保险业反保险欺诈中心对于会员公司日常运营过程中发现的犯罪线索,应当及时通报或移送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故意销毁证据,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处置。

   (三)案件咨询机制。江西保险业反保险欺诈中心对于案情复杂疑难、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在证据固定方面存有疑问的案件,可以向公安机关进行咨询。公安机关在查处保险欺诈案件过程中,需要江西保险业反保险欺诈中心协助查证、提供有关社会保险信息数据和证据材料或者就政策性、专业性问题进行咨询的,江西保险业反保险欺诈中心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及时回复。

   (四)案件管理和报告制度。江西保险业反保险欺诈中心和公安机关要建立规范、有效的案件管理制度,加强案件跟踪督办和汇总报告,定期上报保险欺诈案件情况。完善单位和个人保险欺诈违法信息记录和使用机制,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加强保险欺诈典型案例分析和业务培训,总结和把握案件规律特点,提高案件查办能力和执法水平。

第十二条江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和公安机关应当对各级会员公司和公安机关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定期抽查案件查办情况,及时纠正案件移送工作中的问题和错误。

江西保险业反保险欺诈中心违反本办法,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保险欺诈犯罪案件而不移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或者江西省保险行业协会举报。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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